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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开江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2-10-12 16:20:56   来源:     作者:  点击:

开江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4年1月13日在开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开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春明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查,并请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3年工作回顾

 

2013年,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政府、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县人民检察院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检察工作主题,紧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实现“两年上台阶”的目标要求,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以“四大突破” [1]为着力点,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检察职能作用,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为服务全县经济追赶跨越、超常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首要任务,与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确保了全县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提请逮捕各类刑事案件105件143人,经审查批准逮捕90件112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30件269人,经审查提起公诉107件202人,移送上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3件65人。

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把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共批捕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暴力犯罪案件 27件41 人,“两抢一盗”案件34 件 48人。从快批捕了蒲际建等人故意杀人、拐卖儿童案等重特大案件,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确保了一方平安。

注重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全年对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的,决定不批准逮捕25人,同比上升257%;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决定不起诉11人,同比上升37.5%;健全检调对接机制,对轻微刑事案件开展刑事和解11件;完善下访巡访、领导包案、检察长接待以及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制度,进一步畅通了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全年共受理来信来访47件,接受法律咨询253人次,街头宣传10次,提供心理疏导10余人次,对2名生活困难的被害人提供了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1万元。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主动为社会治理提供法治保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治安重点地区和部位的专项整治,推动完善治安防控体系。依法批捕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网络犯罪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件4件4人,从快批捕了熊荣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2300万元案;冯立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获利5万余元案;蓝自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获利10余万元案等一批典型案件,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了虚拟社会依法管理。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构,认真办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2],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3]制度。全年办理提请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件,移送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1件,开展社会调查9件,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7人,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批捕8人,不起诉2人,其中附条件不起诉[4]1人,不批捕率和不起诉率同比分别上升53%、10%。

二、严肃惩防职务犯罪,着力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去年以来,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县委关于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以查办大案要案为重点,继续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保持了查办职务犯罪的强劲势头。全年共初查贪污贿赂犯罪线索23件,立案侦查5件11人。其中,贪污2件3人,受贿3件8人。决定刑事拘留7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人,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决定逮捕3人,侦结起诉11人,法院已作有罪判决10人(含上年积案);共初查渎职侵权案件线索6件,立案侦查2件3人。其中,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1件2人,玩忽职守1件1人。侦结起诉1件1人,法院已作有罪判决3件3人(含上年积案)。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一)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突出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一年来,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职务犯罪大案11人,其中科级干部要案2人。集中办案力量远赴成都、重庆以及云南文山、丘北、砚山等地,摸排线索,查找证据,从快查办了原县广电网络公司经理文某涉案160余万元的特大贪污受贿案,并将其从云南缉拿归案,为公安机关查清其非法集资犯罪事实创造了有利条件;根据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在全市率先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5]强制措施,成功查办了原宣汉县农业局长周某涉案50余万元的特大受贿案,侦结起诉后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紧紧围绕重点领域,着力查办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职务犯罪案件。先后立案查办发生在农业惠民工程中的受贿案件2件2人,煤矿安全监管中的玩忽职守案件1件1人,烟草专卖执法中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1件2人,提高了行政效能,推进了依法行政。

(三)紧紧围绕民生建设,积极查办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针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村级公益事业、新村建设、退耕还林等民生工程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扎实开展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先后立案查办了灵岩乡天宝寨村书记刘某、主任潘某等人共同贪污退耕还林补助款案等一批典型案件,8人被起诉追究了刑事责任,维护了广大农民利益,确保了县委、县政府富民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四)紧紧围绕办案,不断提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水平。一是开展专项预防。针对涉及财政专项资金案件和涉农职务犯罪高发的情况,开展对财政专项资金和涉农资金使用、监管情况的专题调研,形成了《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开江县村社干部涉农职务犯罪分析》两个专项调研报告,为探寻发案规律,分析发案原因,遏制此类职务犯罪高发势头起到了积极作用;二是开展行业预防。以开展送法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活动为契机,邀请省市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团来县开展大型预防宣讲,受教育面达200余人。派员深入民政、国土、信合、国税、地税等重点行业和乡镇、学校开展预防宣讲12场次,举办法制讲座4次,街头宣传5次,制作展板3期,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三是狠抓个案预防。加强侦防一体化建设,针对发案单位在管理机制、教育监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向发案单位提出预防检察建议7份,协助有关单位落实预防措施15项,增强了预防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

三、切实加强诉讼监督,着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年来,我们坚持突出工作重点,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不断加大诉讼法律监督力度,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一)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立案10件11人,督促立案后起诉8人,法院已作有罪判决8人;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1人,追加起诉5人,对证据不足或不构成犯罪的,决定不批准逮捕6人;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6件次;建立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严格排除非法证据[6],支持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先后听取和征询律师意见136件,讯问犯罪嫌疑人37人。

(二)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提出抗诉1件,二审法院已改判1件2人;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27件,提出量刑建议90件,其中书面建议34件;立案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9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5件,办理支持起诉、督促履行职责案件3件,采用民事和解手段解决诉讼纠纷案件4件,执行监督案件3件,有力地维护了司法公正。

(三)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充分运用与县看守所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优势,在加强日常监督的同时,扎实开展对久押不决案件专项清理,混关混押情况、罪犯交付执行情况以及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7]情况专项检察活动。全年开展安全大检查5次,发出纠正监管场所违法25件次,提出检察建议12件次;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8]4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1人;检察监外执行罪犯193人,纠正监外执行违法14件次,建议收监执行1人;清理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18人,建议送监狱执行4人,清理纠正未成年人混关混押5起,保障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监管场所秩序;以派驻永兴检察室为依托,与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建立了社区矫正监督协调机制,并对11个乡镇90名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清理,建立了台账,提升了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实效。

四、不断强化内外监督,着力提升检察工作公信力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一年来,我们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努力增强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增强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全年邀请县人大、政协领导调研指导工作4次,报告工作12次,专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向县政协常委会报告了检察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并扎实抓好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主动加强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定期联系,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全年邀请部分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3次,视察派驻乡镇检察工作2次,观摩公诉案件庭审活动1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对拟撤销案件的4件自侦案件进行了公开审查和评议,增强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

(二)大力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一是依托新设立的案件管理机构,建立了“统一入口,统一出口,流程管理,动态监督”的案件管理体系[9],实现了案件的管办分离。一年来,案管中心共受理各类案件242件,决定不受理1件,督促移送涉案物品1件,发还非涉案物品1件,登记备案自侦案件13件,发出办案期限预警66次,其中羁押期限预警32次,接待律师45人次,组织评查案件10件,并督促整改了发现的问题。我们探索建立的受理案件“七审法” [10]、“一次分案到人”分案机制,受到省市检察机关的充分肯定;二是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统一部署,按照“全员、全面、全程、规范”的要求,完成了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及配套工程建设,全面实现了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业务网上审批,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强化了内部监督,提高了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五、扎实抓好自身建设,着力打造高素质检察队伍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通过专家辅导、学习讨论、主题宣讲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扎实开展“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主题教育活动及政法机关“转变作风,司法为民”主题教育活动,着力查找检察干警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执法办案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带头转变机关作风,多次组织干警深入新宁镇白云村,结对帮扶困难群众20余户,并帮助完成了全村农网改造工程,启动实施了村道公路的设计论证和资金筹措工作,密切了检察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一年来,我院被表彰为全市检察机关目标综合考核先进单位,1个科室被省院荣记三等功,“7.27”案侦查办案组及2名干警分别被市院荣记三等功。

(二)强化检察队伍建设。坚持把班子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健全中心组学习制度,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先后报请县委调整充实班子成员2人,提任副科级干部4人,实现了业务分管领导的轮岗交流;狠抓检察队伍的教育管理,制定了《关于加强年轻干警培养教育管理的意见》,调整充实了党总支、支部班子以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先后选派1人到省院学习锻炼,1人到藏区挂职锻炼;组织开展了中层干部竞争上岗,一般干警双向选择工作,10名一般干警走上中层领导岗位,14人实现了轮岗交流,中层干部平均年龄下降为37岁,队伍断层状况得到缓解;加大法律专业人才招录培训力度,先后报请招录法律人才4名,选送参加省院业务轮训20 人,开展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专题培训18场次,并适时开展了网络培训、庭审观摩、法警集训、办案能手评选活动,有效提高了干警的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

(三)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主题实践活动,大力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高检院“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 [11]以及县委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降低了技侦大楼外墙建设标准,取消了已报政府审批同意的部分建设项目,节约建设资金100余万元;狠抓廉洁从检教育,不断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组织开展扣押款物、案件管理、办案安全及警车管理等检务督察工作,有效防止了干警违纪违法和涉检上访的发生,保持了建院以来干警零违纪记录,受到来院检查工作的省市院领导充分肯定。

(四)狠抓科技装备和信息化建设。按照“适度超前、突出实用、厉行节约、量力而行”的建设原则,以提高侦查工作科技含量为重点,全面完成了技侦大楼建设任务,结构化综合布线工程竣工验收,办案指挥平台及办案工作区建设项目业已启动,涉密信息分级保护工程付诸实施,交通、通讯、办案装备落后的状况得到了一定改善,检察机关履职能力有了新的提高。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在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监督和支持下,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还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一是服务大局、执法为民的意识还不够强,不善于化解矛盾纠纷,不注重执法效果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二是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仍有一定差距,检察业务工作发展还不够平衡,整体执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检察机关人员编制偏少,缺编现象严重,专业人才缺乏,进人难与留人难问题同时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四是检务保障和信息化建设任务繁重,技侦大楼和办案工作区建设债务较大等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认真分析研究,采取有力措施,争取各方支持,努力加以解决。

 

2014年工作思路

 

2014年检察工作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司法改革为动力,深入推进检察业务、检察队伍、检务保障建设,全面提升检察一体化、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建设,为全面深化改革,奋力推进建设幸福开江实现新跨越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围绕中心,积极服务改革发展。紧紧围绕县委政府决策部署和工作重点,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注重查办和预防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化建设等领域的职务犯罪,依法惩治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稳定、侵害农民利益的犯罪,保障新农村建设;加强对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法妥善处理全面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依法支持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确保各种所有制经济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二、宽严相济,积极推进平安建设。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依法公正对待和处理群众诉求,促进社会和谐;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法治保障作用,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

三、强化监督,积极推进法治建设。严格执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强化公正、程序、证据、效率意识,进一步加强对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深化司法体制和检察工作机制改革,健全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结合办案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促进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四、惩防并举,积极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在坚决查办大案要案的同时,着力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重点行业和领域的职务犯罪,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扎实推进反腐败斗争;高度重视职务犯罪预防,加强典型案件剖析,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体系以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进一步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效。

五、深化教育,积极推进检察队伍建设。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抓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加强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着力解决“四风”突出问题,加大检务公开和检察工作宣传力度,完善便民利民各项措施,教育引导检察干警转变工作作风,增进群众感情,增强检察工作亲和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狠抓分类培训和岗位练兵,不断提高检察队伍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强廉洁从检教育,进一步完善对重点岗位、重要执法环节的监督机制,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县人民检察院将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紧紧依靠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进一步振奋精神,锐意进取,不断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为实现科学发展,建设幸福开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相关词语解释

 

[1]四大突破:指自侦工作水平有新突破,法律监督实效有新突破,检察队伍建设有新突破,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有新突破。

[2]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指在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进行社会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 

[3]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指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公开的一项司法保护制度。

[4]附条件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在一定期限内设定条件进行监督考察,根据考察期间的表现决定对其不起诉或者起诉的制度。

[5]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在侦查活动中限制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自由加以限制的一种强制措施。适用于涉嫌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6]排除非法证据:指对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取得的证据材料,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根据。

[7]社区矫正:指将符合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8]羁押必要性审查: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9]案件管理体系:指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质量管理、统计分析、信息查询、案后评查、综合业务考评等管理体系。

[10]七审法:指探索建立的受理案件审查方法,即从审书、审人、审事、审证、审物、审时、审卷等七个方面审查受理案件情况,加强对受理案件质量的监督。

[11]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严禁接受案(事)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吃请、财物或者安排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严禁到夜总会及其他存在营利性陪侍活动的场所参与奢侈、不健康娱乐活动;严禁借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就业等事宜大操大办;严禁利用职务便利,将应由本人或亲属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报销;严禁用公款吃喝、送礼、旅游及支付非公务活动费用;严禁公车私用、警车他用,违规将公车、警车停放在餐饮、休闲娱乐场所及旅游景区;严禁参与赌博、色情性质的活动;严禁耍特权、逞霸道及其他与检察人员身份不符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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