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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说理】专刊十四:吴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释法说理
2022-10-13 08:47:04   来源:     作者:  点击:

    引言

    拆除自家的危旧房屋到群众聚居点去居住,日子越过越好了,大家心情非常地愉悦,脸上洋溢着满意的笑容,整理生产生活用品忙碌而有节奏地开展着。突然一个声音打破了有序的环境,大家此时的心情紧张了起来,派出所的公安民警也来了。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检察君为你慢慢道来。

案情回顾

    被告人吴某某的父亲去世后,遗留了二支火药枪。吴某某多年来一直非法持有该二支火药枪,平时存放于开江县**乡的住房内。2018年8月7日,因贫困户搬迁须拆除房屋,开江县**乡政府工作人员发现吴某某持枪一事,立即向派出所报案。开江县公安局回龙派出所民警随即赴现场,依法查获上述二支火药枪。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中一支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另一支枪支击发机件锈蚀,无法完成射击实验,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

    案件处理

2018年9月11日,开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起公诉。

释法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

   警示教育意义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是对公共安全的潜在危害,不仅会造成公众的恐惧,而且危害其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很多命案的发生,都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有关,远离枪支不仅仅能让自己获得安宁,而且也是对他人生命财产的尊重和保护。

法律适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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