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18年6月15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开江县**镇**街路口,被开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酒精含量为106.1mg/100ml,涉嫌醉驾。民警随即带朱某某到开江县急救中心抽取血样送检。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所鉴定所检验,从朱某某的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90.6mg/100ml,达到了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案件处理】
2018年10月25日,开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朱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释法说理】
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驾驶两轮摩托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0.6mg/100m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警示教育意义】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在醉酒的状态下意识不清,自己都不能照顾自己,驾驶机动车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不仅仅是对路边行人的人身安全和公路两旁的附属设施不管不顾,更是将家人抛之脑后。规则不只是为了限制我们的行为,更是为了让我们享受自由。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安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