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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说理】专刊十三:熊某某故意伤害案释法说理
2022-10-13 08:47:04   来源:     作者:  点击:

   引言

    现场被污秽的语言和满地的血迹笼罩着,一声惨叫让周围邻居匆匆赶来。“快看,她的大拇指上半截没有了。”呻吟声、谩骂声在人群中飘散。到底发生什么事了呢?让我们从一个真实案件来剖析事情的来龙去脉,去了解我们身边的法律小故事。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19日下午15时许,被害人张某甲怀疑自家大门被邻居张某乙损坏,遂到张某乙家求证此事,与张某乙互相辱骂。被告人熊某某(张某乙之子)见状与张某甲发生抓扯。双方在打斗过程中,熊某某将张某甲的右手抓住,将张某甲的右手拇指咬伤,造成张某甲右手拇指远节缺损。经开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同时查明,经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熊某某被诊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其于2018年5月19日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案件处理

2018年8月06日,开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被告人熊某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释法说理

 被告人熊某某故意咬伤他人手指并造成他人身体轻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熊某某的刑事责任,经鉴定,熊某某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对熊某某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警示教育意义

对待精神病人,大家应以友善的心去相处,要尊重,不能欺负,用心交流。作为精神病人的监管人员和相关单位,如果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监管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涉案精神病人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负有监护责任的自然人和相关组织未尽到监护责任,造成他人伤害的,也应当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心存敬畏,心中有规则,行为有原则,身体才自由。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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