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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说理】专刊十二: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释法说理
2022-10-13 08:47:04   来源:     作者:  点击:

  引言

   “尊敬的客户,你的取款金额为5000元。”突然的一个短信息通知让郭某某非常的惊讶,银行卡是自己前几天才办理的,没人知道密码呀,这张银行卡自己于近期还登陆过游戏账号,没发现有什么异常啊。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一个案件告诉你银行卡支付密码的重要性。

案情回顾

2017年10月31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与郭某某、郑某某在开江县**镇**网吧内上网。郭某某使用自己的银行卡绑定完游戏账号后,将银行卡放在电脑桌上。其间,王某某得知郭某某的游戏账号密码。次日早上,三人离开网吧,郭某某将该银行卡遗忘在网吧内。王某某走在后面发现郭某某遗忘的银行卡,遂将该卡拾得。同年11月2日上午9时57分,王某某持拾得的银行卡来到开江县**镇农业银行ATM机处,将卡插入ATM机内,输入郭某某的游戏密码,成功将郭某某银行卡中的5000元现金取走。此刻,郭某某通过短信提示方才知道自己银行卡遗失。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全额赔偿了损失。2018年1月11日,其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同乐派出所抓获归案。

    案件处理

2018年5月24日,开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以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开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释法说理

根据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本案中涉及的储蓄卡可以解释为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网吧属于人员流动频繁的开放性的公共场所,郭某某将银行卡遗忘在网吧的电脑桌内,并非管理员的吧台处。此时银行卡不能转移到网吧占有,网吧此时也没有保管银行卡的法定义务。银行卡持有人郭某某离开网吧后,也是第三天被告人取款时才知道自己的银行卡遗失,该卡属于事实上的遗忘物。被告人王某某将银行卡拾得,后在ATM机上使用,取款5000元,性质属于“拾得信用卡并使用”。根据2009年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款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第一款第(三)项所称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故王某某的行为应当评价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同时,根据上述《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数额较大”。故王某某的行为刚好达到信用卡诈骗罪的入罪标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警示教育意义

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填录个人信息的情况,要求输入银行卡的相关数据,在填写相关表格之前,一定要注意周围环境的安全,不泄露个人信息,保障自己的资金安全。在消费的时候,要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来决定自己的开支,要想获得良好的生活水平,必须通过自己诚实劳动,提高自己的收入,对信用卡肆意挥霍,如不能按时归还,不仅会损害自己的信用,还要面临刑事处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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