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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说理】专刊八:徐某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释法说理
2022-10-13 08:47:03   来源:     作者:  点击:

引言

    在电视新闻上,我们经常看到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等行为被法院判处刑罚,但毒品类犯罪不仅仅就只有这些方面,其他的种类,我们可以借下面的案例了解一下。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27日,某大学在读学生魏某某(女)在达州市一纳米汗蒸馆偶遇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在相互寒暄几句后,双方互留了微信,随即徐某某将魏某某(女)带至达州市***酒店309 房间内做电疗,电疗结束以后,徐某某拿出吸毒工具和冰毒,声称是减肥、祛湿、驱寒的产品,欺骗魏某某(女)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徐某某曾听说“毒品K 粉”有让人兴奋、助性的作用。2018年4 月8日,徐某某遂将一小瓶“毒品K粉”带在身上,微信联系魏某某(女)一起到开江温泉玩耍,魏某某(女)叫同学刘某某(女)一同前往。当晚8时许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登记入住开江县新宁镇***宾馆8201 房间,与魏某某(女)、刘某某(女)一起进入房间,徐某某独自在卫生间内,用电热水壶将水烧开后倒入“毒品K粉”,装在玻璃杯内,声称是***宾馆提供的专用水,喝了对身体有好处,欺骗魏某某(女)、刘某某(女)喝下带有“毒品K 粉”的水。魏某某(女)、刘某某(女)离开房间到泳池边,出现头昏眼花、干呕等症状,怀疑被他人下毒,即向旁人求助,并拨打电话报警。徐某某把剩余含有“毒品K 粉”的水喝下,清洗了玻璃杯和烧水壶,将装“毒品K粉”的小瓶扔进马桶内放水冲走后,行至宾馆大厅因饮下大量含有“毒品K 粉”的水而昏迷。开江县公安局民警接报后即赶往现场,经对魏某某(女)、刘某某(女)、徐某某的尿液进行检测,氯胺酮测试剂呈阳性。

    案件处理

开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徐某某以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

释法说理

被告人徐某某隐瞒真相,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引诱、被告人徐某某以编造虚假事实、掩盖毒品真相的方法,使他人不知是毒品而予以吸食,本罪名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符合其中一个规定,都构成独立罪名。被告人徐某某两次欺骗魏某其所持毒品具有减肥、驱寒、祛湿的功效以及声称混有毒品的水是温泉宾馆提供的专用水,以编造虚假事实、掩盖毒品真相的方法,使他人不知是毒品而予以吸食,造成魏某某和刘某某身体损伤,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使得两被害人蒙上毒品的阴影。 

警示教育意义

在校大学生接受着国家高等教育,应当时刻想着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人格魅力和兴趣爱好,与他人交朋友应当谨慎,大学生需要跟他人沟通学习,但面对社会中的新生事物,要多向同学和老师请教,生活中应当培养良好的品行,洁身自好,做事有底线有原则。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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