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恐怖的黑眼圈、颓靡的精神状态、神经质的性格、语无论次的说话方式、30岁的年龄60岁的记忆力,真实地还原了瘾君子的的恐怖状态。或许,每个沉浸在毒品里的人,之前曾有过阳光一样的温暖生活,只是那地狱魔鬼一样的毒品,彻底把他们推入了看不见底的深渊。那么,让人堕落的,到底是毒品,还是空虚寂寞冷?下面,小编从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说起。
案情简介
王某某、胡某某、陈某某、唐某某长期聚在一起吸食毒品。2017年8月5日晚上,王某某通过微信和胡某某、陈某某取得联系,3人约定在王某某家中吸食毒品。陈某某微信联系购得冰毒,3人前往王某某开江县**镇**村**组**号家中,共同吸食冰毒。次日凌晨2时许,王某某电话联系吸毒人员唐某某前来家中参与吸毒,唐某某加入共同在王某某家中吸食冰毒,直至被查获。经尿液甲基安非他明检测,均呈阳性。
处理结果
开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
释法说理
吸毒违法但不犯罪,但本案为何对组织吸毒的王某某既行政处罚又刑事追究呢?且看下文。
纵然,吸毒行为难以适用刑法处罚,但我国《刑法》规定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定罪量刑条文。无疑,容留他人吸毒,达到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则必然受到刑事追究。那什么是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和方便的行为。所谓“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行为既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是被动的,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我国《刑法》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016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了入罪标准,提供场所,1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或者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多人”指1次3人,“多次”指2年内3次,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王某某与胡某某、陈某某、唐某某长期聚在一起吸食毒品,系毒友,王某某明知胡某某、陈某某、唐某某欲吸毒,而将开江县**镇**村**组**号家作为吸毒场所,一次容留胡某某、陈某某、唐某某三人在其家中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等待他的将是庄严的审判和严苛的制裁。
警示教育意义
毒品就像一个永远深不见底的地狱黑洞,只要走近它,便会越陷越深,它一点一点侵蚀着人体健康,多少人因为它家破人亡,多少人因为它妻离子散,多少人又因为它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我国历来重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不仅严打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持有毒品类的犯罪,对容留他人吸毒、包庇毒品犯罪分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也严厉打击,毒品再犯、累犯更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在此提醒大家,自觉抵制毒品,远离毒品犯罪。
法律导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 2016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1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2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