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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说理】专刊五:熊某某、袁某甲、袁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2-10-13 08:47:02   来源:     作者:  点击:

引言: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律不禁止合法的民间借贷,不禁止亲朋好友间互相拆借资金,但任何企图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以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的人吸收存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基本案情:2008年以来,被告人袁某甲、熊某某、袁某乙以投资房地产项目、贵州、重庆开发石油管道工程、服装门市进货缺少资金为由,在未取得有关金融部门批准且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传播集资信息,许诺给予2-5分月息为回报,先后向李某某、吴某某、廖某某等112人吸收资金,单独或者共同吸收资金共1547.6万元,已归还本金39万,未归还本金1508.6万元,支付利息352.55万元。

处理结果:2018年9月21日我院对被告人袁某甲、熊某某、袁某乙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释法说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行为侵犯了国家特定的存款管理制度,损害了有权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的利益,导致大量社会资源流失,损害广大储户的利益,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因此予以刑事打击。

根据2014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必须具备 “非法性”、“利诱性”、“公开性”、“社会性”四个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对象30人以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个人非法吸收公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对象100人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袁某甲、熊某某、袁某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有关金融部门批准且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采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传播集资信息,以2-5分高息为诱饵,涉案数额达1500余万,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具备非法吸存的四个特征,且数额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袁某甲、熊某某、袁某乙的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示教育意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虽然具有利率高、回报快的特征,但具有不稳定性、高风险性、违法性,单纯因为高息诱惑出借资金,极易血本无归,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提醒大家合法投资、理性投资。刑法惩罚不是最终的目的,更重要地是作为一种特殊预防的手段,告诫更多的人不要实施犯罪行为,提醒更多的人要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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