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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说理】专刊四:刘某某枪支案释法说理
2022-10-13 08:47:02   来源:     作者:  点击:

引言:射钉器本应是木工紧固作业的工具,并不被限制流通,各类五金店、淘宝网店均可获得,持有、使用均合法,必然也不属于刑法打击的范围。然而,本案又是如何成为非法制造枪支罪的涉案枪支呢,为何要被苛以刑律?带上疑虑我们走进下文:

基本案情:2017年2月左右,被告人刘某福为了打猎,通过焊接无缝钢管、去掉活塞圈、磨制卡槽、添加瞄准星等行为改装一支射钉器,使得射钉器具备了枪支的属性。2017年10月20日,开江县公安局在被告人刘某福开江县长岭镇正街五金门市店查获钢珠7盒、射钉弹173发,并将刘某福存放于长岭镇采石桥住宅的改装射钉枪查获。

2017年11月6日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改装的射钉枪支击发机件完整,能以火药为动力完成击发过程,具有致伤力。

处理结果:开江县检察院依法决定改变县公安局移送罪名,对被告人刘某福以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提起公诉。

释法说理: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射钉器国家标准》规定中将管理的射钉器范围限定为击发射钉弹使火药燃烧产生高压气体,推动射钉进行紧固作业的工具,不包括尚未发现改制成枪支案例的射钉器。射钉器、射钉弹未被列入管制器具,不属于管制物品,可以自由流通,并非刑法意义的枪支,但排除了被改制的射钉器。本案被告人刘某福为了打猎,通过焊接无缝钢管、去掉活塞圈、磨制卡槽、添加瞄准星等行为改装一支射钉器,使得射钉器具备了枪支的属性,并在其五金店内查获射钉弹及钢珠。其一系列的改装行为使射钉枪能够顺利击发并延长了射程,增强了射钉枪发射的方向感和准确性,变成了真正的非军用枪支。经鉴定,经改装后的射钉枪击发机件完整,能以火药为动力完成激发过程,具有致伤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警示教育意义:我国严格管控枪支,任何公民、个人均不得私自持有、使用枪支,违反《枪支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使用原材料制作或改装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制造包括制作、加工、组装、改装、拼装、修理等具体方式,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进行制造,也无论是否制造成功,抑或是自用还是出售,只要实施了制造的行为,即构成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枪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这里,提醒大家,远离枪支,远离犯罪,积极检举、揭发非法持有、使用枪支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建设稳定、和谐、幸福、安全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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