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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人民检察关于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回访的规定
2022-10-12 17:22:20   来源:     作者:  点击: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促进文明、理性、平和执法,提升办案质量,通过案件回访,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群众满意率,有效避免涉法信访涉诉案件的发生,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案件回访是人民检察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侦查过程中和侦查终结后,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就检察机关的办案情况进行介绍,征求有关人员意见的制度。

第三条 案件回访应坚持及时为民、化解矛盾、保护隐私、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回访的范围。

(一)下列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回访:

1.已侦查终结的自侦案件;

2.侦查终结后无法为国家或集体挽回经济损失的案件;

(二)下列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重点回访

1.不捕的自侦案件;

2.作出不诉决定的自侦案件;

3.撤案的自侦案件;

4.提起诉讼后被法院判无罪的自侦案件

第五条 回访的时限、次数。

案件回访应在自侦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进行。

1.已侦查终结的自侦案件,应当在侦结后、移送案件告知程序10日内进行1次回访;

2.侦查终结后无法为国家或集体挽回经济损失的案件应当在侦结后15日内回访;

3、列入重点回访的自侦案件在承办拟提出相关意见前10日内,应及时再回访1次,此后视具体情况不定期回访。

第六条 回访的对象。在案件侦结后,纪检监察部门对自侦案件的涉案单位、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亲属、证人进行“四回访”。

第七条 回访的内容。了解干警的执法守纪、服务群众、廉洁自律以及工作作风等情况;听取涉案单位、嫌疑人、嫌疑人亲属、证人对案件侦办意见建议及合理诉求。

第八条 回访的方式。回访案件原则上采取面对面回访,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电话等回访形式,并将回访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第九条 一般自侦案件由纪检组长带队回访;科级干部、影响较大的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亲属正在上访、提起复议、诉讼的案件由检察长(党组书记)带队回访。

第十条 回访人员对于回访情况要填写《案件回访登记表》,对回访的过程要如实做好登记、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对回访中收集到的情况,要认真分析、总结,对发现的问题要找出原因,限期整改,对回访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案件回访工作由纪检部门负责,并纳入执法考评。

第十三条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案件回访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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