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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人民检察院请销假及外出报告制度
2022-10-12 17:22:20   来源:     作者:  点击: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规范检察人员请销假和外出管理,根据县委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院领导外出离开本县(包括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以及因私离开本县),应按以下程序报告。

1、检察长离开本县,按县委有关规定执行,并由院办公室告知县委办公室值班室,同时,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

2、党组成员离开本县提前一天报告检察长,应征得检察长批准同意,并告知院办公室。

二、其他干警因公离开本院,或外出离开本县(包括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以及因私离开本县),应按以下程序报告。

1、副科实职及中层干部因公需离开办公室到城区内的须报告分管领导,离开本县应提前一天征得分管领导和检察长批准同意。

2、一般干警因公需离开办公室到城区内的须报告本部门负责人,离开本县应提前一天征得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3、因私离开本院必须按相关程序报批请假。

三、请假审批权限

1、党组成员请假半天以上由检察长批准,其他副科实职及中层干部请假半天由分管领导批准,一般干警请假半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

2、请假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

3、请假二天以上由检察长批准。

四、请假审批方式

一天以上由申请人填写书面请假条逐级呈报、批准,并将假条交政治处登记存查后方能离开,回院后须销假。

五、凡不按规定请销假、超假不归的或请假后没有及时将假条交政治处登记备查的,一律按旷工对待;凡因公外出不按规定报批的,予以批评教育。

六、对旷工的处理:在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和一切补贴,对旷工时间较短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其作深刻的书面检讨。旷工日久的(连续旷工十五天,当年累计旷工三十天)按有关文件规定作辞退处理。

七、本机关正式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年公休假和探亲假规定。

八、需请公休假的人员,须先到院政治处进行审核确认,然后再按程序审批。当年的事假、病假要折抵公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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