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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县检察院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2-10-12 17:22:21   来源:     作者:  点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检察院、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开 江 县 监 察 局

开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监督对象: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及其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条 监督范围:执法制度是否健全、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行为实体是否合法、执法行为程序是否合法、有无越权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现象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并自觉接受县检察院、县监察局和县法制办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县检察院、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应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县检察院的主要监督方式:向相关执法单位发送《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人民法院错误的生效行政判决提出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查处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职务犯罪等。

县监察局的主要监督方式:向相关执法单位发送《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对相关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县法制办的主要监督方式:向相关执法单位发送《行政复议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取消相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并纳入该单位的依法行政年度考核。

县检察院、县监察局和县法制办应加强沟通协作,互相抄送有关执法监督文书。

第五条 县法制办应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职能,促进各执法单位规范执法行为,依法行政。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涉嫌违纪、犯罪的,应移送县监察局、县检察院依法依纪处理。

第六条 县监察局应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县检察院处理。

第七条 县检察院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各执法单位依法、严格履职。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涉嫌违纪的,应移送县监察局处理。

第八条 县检察院、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将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作为重点联系单位,督促其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第九条 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各行政执法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县检察院、县监察局、县法制办根据各自职能分别作出处理。

(一)具体行政行为主体违法的;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

(七)隐匿、销毁涉案物品或者私分涉案款物的;

(八)对违法行为应予行政处罚而未处罚的;

(九)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规范执法行为,需要改进的;

(十)行政执法单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或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不全的;

(十一)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而未移送或以罚代刑的;

(十二)重大行政处罚不按规定报法制部门备案的;

(十三)执法档案管理不规范或伪造、隐匿执法文书材料的;

(十四)制度不健全,存在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隐患的;

(十五)其他违背法律的相关行为。

第十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在收到有关执法监督处理意见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纠正并书面回复监督机关。有关行政执法单位不及时回复或纠正不力,构成违纪的由县监察局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县检察院处理;县法制办取消相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并纳入该单位依法行政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实施强制执行时,可以邀请县检察院、县监察局和县法制办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 县检察院、县监察局和县法制办每季度召开一次行政执法联系会议,可以通知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参加。对相关典型个案进行通报,分析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探讨研究解决办法,促进各行政执法单位规范执法、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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