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检察院、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开 江 县 监 察 局
开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监督对象: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及其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条 监督范围:执法制度是否健全、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行为实体是否合法、执法行为程序是否合法、有无越权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现象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并自觉接受县检察院、县监察局和县法制办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县检察院、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应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县检察院的主要监督方式:向相关执法单位发送《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人民法院错误的生效行政判决提出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查处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职务犯罪等。
县监察局的主要监督方式:向相关执法单位发送《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对相关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县法制办的主要监督方式:向相关执法单位发送《行政复议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取消相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并纳入该单位的依法行政年度考核。
县检察院、县监察局和县法制办应加强沟通协作,互相抄送有关执法监督文书。
第五条 县法制办应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职能,促进各执法单位规范执法行为,依法行政。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涉嫌违纪、犯罪的,应移送县监察局、县检察院依法依纪处理。
第六条 县监察局应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县检察院处理。
第七条 县检察院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各执法单位依法、严格履职。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涉嫌违纪的,应移送县监察局处理。
第八条 县检察院、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将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作为重点联系单位,督促其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第九条 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各行政执法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县检察院、县监察局、县法制办根据各自职能分别作出处理。
(一)具体行政行为主体违法的;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
(七)隐匿、销毁涉案物品或者私分涉案款物的;
(八)对违法行为应予行政处罚而未处罚的;
(九)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规范执法行为,需要改进的;
(十)行政执法单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或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不全的;
(十一)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而未移送或以罚代刑的;
(十二)重大行政处罚不按规定报法制部门备案的;
(十三)执法档案管理不规范或伪造、隐匿执法文书材料的;
(十四)制度不健全,存在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隐患的;
(十五)其他违背法律的相关行为。
第十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在收到有关执法监督处理意见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纠正并书面回复监督机关。有关行政执法单位不及时回复或纠正不力,构成违纪的由县监察局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县检察院处理;县法制办取消相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并纳入该单位依法行政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实施强制执行时,可以邀请县检察院、县监察局和县法制办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 县检察院、县监察局和县法制办每季度召开一次行政执法联系会议,可以通知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参加。对相关典型个案进行通报,分析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探讨研究解决办法,促进各行政执法单位规范执法、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