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开江县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对涉案财物的规范扣押、管理、处置,规范我院司法行为,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开江县院根据日常工作实际,印发《开江县人民检察院涉案财物管理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涉案财物接受处置管理职责,细化涉案财物信息机保管制度,强化涉案财物监督制约。
一、《办法》细化了涉案财物的接收、录入、移送、处理程序。《办法》细化涉案财物录入规定,涉案财物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录入后,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按随案移送清单一一对照审核,对照涉案物品清单及时将涉案财物同步录入涉案财物保管系统;涉案款项录入涉案财物保管系统并制作台账,定期与计划财务部门进行明细核对;办案部门需要查看或者处理涉案财物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办法》明确了涉案财物的必录信息和保管制度。《办法》明确了涉案财物的必须录入的信息,案件基本信息、物品基本信息、案件流程信息、图片信息等十项关键信息为必录信息。规范了涉案财物室的管理制度,涉案财物保管室只有涉案财物保管员进行指纹验证开锁才能进入,保管室为7*24小时动态监督;涉案财物分类存放,实行一案一账、一物一卡式管理,涉案财物实现了规范安全的保管。
三、《办法》加强了对涉案财物的工作监督。一是加大了纪检监察部门和计财部门的审查督察。《办法》规定,纪检监察和计财部门,不定期对涉案财物保管室进行监督,若发现处置不当的立即进行纠正;造成较大损失的视情况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二是强化了案件管理部门的考评监督。案件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受案审查、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涉案款物专项检查、检察业务考评等途径,对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若经检查发现,办案单位和个人在涉案财物工作中存在违纪、违规或违法情形,案件管理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