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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联系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2022-10-12 15:50:07   来源: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开江县检察院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联系,促进联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更好地接受人大监督,根据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接受监督的通知》、《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常委会相关机构、人大代表联系、办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   切实把加强与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联系工作列入院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狠抓措施落实,构建责任明确、组织有序、联系及时、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促进联系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条   我院与县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和人大代表的相关联系工作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院党组要求,负责制定年度联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内司委等部门联系,协调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中涉及我院工作事项和我院检察长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事宜;

  (三)负责与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联系,及时建立人大代表资料库,协调落实联系人大代表相关事宜;

  (四)负责对人大代表有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其转交信访件等进行拟办、呈批、交办、督办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五)负责协调落实邀请人大代表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我院领导走访人大代表,人大代表约见我院检察长等事宜;

  (六)负责编发《检察工作情况》,及时向人大代表通报我院检察机关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情况等。

  第二章   工作报告

  第五条   我院向县人大所作的年度工作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工作总体思路及安排。

  第六条   工作报告起草过程中,我院应当认真组织开展调研,并征求县人大代表、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书面信函等形式。

  经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定稿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将工作报告(含电子文本)报送县人大会议秘书处。

  第七条   我院检察长代表本院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大会审议。

  第八条   县人大会议分组审议县检察院工作报告时,我院要认真组织本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到会旁听,办公室负责及时对旁听记录进行收集整理。

  第九条   我院根据代表审议意见及时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情况向主席团汇报,必要时,作补充报告。

  第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由办公室及时对人大代表关于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全面梳理,逐条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报经我院领导同意后,以文件形式印发。

  第十一条   我院贯彻落实县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和审议意见等情况及结果,要及时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及相关工作机构。

  第三章   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县检察院可以就检察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向县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要真实、准确地反映专项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及建议。

  第十三条   专项工作报告起草过程中,开江县检察院应当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相关机构就有关事项组织视察和专题调研。对视察和调研形成的意见,在专项工作报告中应当作出回应。

  第十四条   县检察院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专项工作报告稿送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五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含电子文本)报送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我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并接受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我院专项工作报告时,我院应当组织本院有关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并做好意见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七条   收到县人大常委会对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由办公室送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在规定期限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书面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对我院有关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的,我院严格按照有关办法规定做好后续工作。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我院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的决议,我院应当及时组织贯彻落实,并书面报告落实情况。

  第四章   配合开展执法检查

  第十九条县人大常委会就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工作,我院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执法检查开始前,应当围绕检查方案,主动向执法检查组汇报相关工作情况。

  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按照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如实报告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县人大执法检查组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应当送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在2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书面报告。

  第五章   与人大相关机构的联系

  第二十一条   我院及其相关部门要通过联席会、座谈会、情况交流等形式,主动加强与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联系和沟通。

  第二十二条   我院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县人大常委会将年度工作要点中涉及我院的工作事项落到实处;及时主动汇报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重要案件查处情况和办理结果;认真贯彻落实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我院办公室通过登门走访、信息交流等形式,主动加强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内司委等机构的联系,主动邀请县人大常委会以及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领导参加我院重要会议、重大活动,跟踪了解和督促落实县人大常委会有关检察工作重要事项,按要求做好相关文稿报送工作。对县人大常委会和有关工作机构领导转办、交办件以及有关议案、建议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督办、报告或者反馈。

  第六章   办理有关议案、建议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代表议案、建议,县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和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来信、转交的案件和信访件等,统一由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

  第二十五条   对代表有关议案、建议、转交材料等具体事项,报我院领导审批后,交本院相关部门办理。

  上述事项不属于本院职责范围的,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延误和自行转办。

  第二十六条   相关单位、部门对代表议案、建议等事项应高度重视、专人负责、认真办理、按期答复。能够解决的,抓紧解决;可以改进的,及时改进;暂时不能解决的,要作出解释说明。

  第二十七条   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等事项,必要时可以主动与代表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也可以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研究。

  第二十八条  对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及其转交的重要事项和信访件,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交办或者代表转交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代表;一般性事项,应当在2个月内办结,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复的,必须向交办机关和代表说明情况,作出阶段性答复。

  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对代表议案、建议等事项办理后,应及时撰写答复稿,报经分管院领导审签后送办公室。办公室按照统一格式和程序函复代表,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七章   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检察活动

  第三十条   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检察活动,既能更好地保障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又能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政治优势,在接受代表的监督中赢得理解和支持,推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困难和问题的解决。

  第三十一条   我院每年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检察工作不少于3次。邀请代表参加活动之前,应当主动与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联系沟通、取得支持,并征得代表本人同意。

  第三十二条   我院贯彻落实高检院、省检察院、市检察院和县委重大部署的活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   我院围绕检察中心工作、重大专项活动和代表关注的热点问题,可以有针对性地邀请人大代表视察评议,进一步改进工作。

  第三十四条   我院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形成过程中开展的调研活动,以及我院党组成员集中调研活动,可以走访或邀请代表座谈,当面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庭审、检察机关办理的重要涉法涉诉案件和刑事申诉案件的公开听证会等,可以邀请人大代表观摩、旁听。

  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应当事先通报案件基本情况并在旁听后及时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人大代表参与检察活动时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听取,积极整改,及时反馈。

  第八章   走访人大代表

  第三十七条   走访人大代表,是尊重代表、加强联系、通报情况、听取意见的重要方式。走访人大代表工作是我院加强与代表联络的常规工作,每年开展走访县人大代表及驻省、市人大代表活动不少于1次。

  第三十八条   根据分级联系的原则,走访人大代表活动一般由我院领导、各内设科室负责人开展,应当采取当面走访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走访活动中,对代表就检察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能够即时解答的,当面解答;需要研究办理的,应当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

  第九章   人大代表约见检察长

  第四十条   为进一步拓宽听取人大代表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渠道,我院应当落实人大代表约见检察长制度。

  第四十一条   人大代表提出约见的,我院检察长应当接受人大代表约见。受检察长委托,我院其他班子成员、以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可以就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接受人大代表约见。

  第四十二条   人大代表约见检察长的事项包括:

  (一)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检察工作的决议、决定等情况;

  (二)已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的有关检察工作情况;

  (三)人大代表提出的相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或者人大代表高度关注的,与我县检察工作有关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

  (五)人大代表认为有必要约见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我院检察长或受检察长委托的人员在接受人大代表约见时,应当认真听取和回答代表反映的问题。对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能够现场答复解决的,当面答复解决;需要进一步研究办理的,及时研究办理并反馈;因法律、政策等原因不能解决的,做好解释说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约见活动结束或者约见事项办理并反馈后,监督办应当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回访提出约见的代表,并将回访情况及时报告被约见领导。

  第十章   为人大代表履职提供条件

  第四十五条   积极向人大代表赠阅反映检察工作的报刊资料,多层次、多渠道地宣传检察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充分利用新技术、新媒体、新载体,增强联络工作的时效性、便捷性。畅通联络专线电话,在检察门户网站开辟代表联络专栏,开通代表专用电子邮箱、短信平台、检察微博、检察微信,实时发送检察信息,收集代表意见建议,拓展知情渠道,深化检务公开。

   第四十七条   不定期编发供人大代表参阅的《检察工作情况》,通报我院检察工作的重大部署、重要工作情况,大要案办理情况,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等事项的综合情况。

   第四十八条   向人大代表赠阅报刊资料采取征订投递、直送、函寄、电子邮件等形式。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列联系工作应纳入对各科室考评范畴,实行年度考核。对联系、办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科室或者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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