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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务活动中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2022-10-12 15:49:40   来源:     作者:  点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检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公开的种类:主动公开和有限公开。

第二条  公开的方式:主动公开是检察机关运用门户网站、微博等载体将需要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公开。有限公开是检察机关根据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将特定内容用适当的方式向申请人或相关人员公开。

第三条  公开的时间:主动公开的内容应当在各诉讼环节作出终结性结论后5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

第四条  公开的例外:不宜公开的内容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规定其他保密的案件;检察机关内部对个案的科室讨论记录、向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汇报案件的记录、检委会案件讨论记录;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初查报告、侦查终结报告、审查报告等内部工作文书;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举报材料、侦查过程及侦查手段;因为公开可能导致涉及稳定等问题的重大、敏感、复杂案件;其它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检务公开的保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对公开内容的保密工作,实行谁承办、审签,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对没有公开的重大、敏感、复杂案件的起诉书、抗诉书等法律文书,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是否公开报检察长决定。

第七条  职务犯罪案件案件由市院统一公开。     

条  案件诉讼进度及结果由案件管理办公室统一在门户网站公开。

    第九条  案件诉讼进度及结果公开的内容:

1、刑事申诉案件:申诉人姓名、案由、受理时间、立案时间、结案时间、办理结果。

2、刑事赔偿案件: 申请人姓名、案由、受理时间、立案时间、结案时间、办理结果。

3、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犯罪嫌疑人姓名、案由、立案时间、强制措施、延长侦查期限、结案时间、办理结果。

4、审查逮捕案件:犯罪嫌疑人姓名、案由、受理时间、强制措施、结案时间、办理结果。

5、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犯罪嫌疑人姓名、案由、受理时间、结案时间、办理结果。

6审查起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姓名、案由、受理时间、强制措施、延长审查期限、退查、结案时间、办理结果、判决结果。

7、刑事抗诉案件:原审被告人姓名、案由、抗诉时间、强制措施、判决结果。

8、民行检察案件:当事人姓名、案由、受理时间、结案时间、办理结果。

9、监所检察案件: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的服刑人员姓名、案由、受理时间、办理结果。

10、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犯罪嫌疑人(当事人)姓名、案由、启动时间监督结果。

11、司法救助案件:司法救助人姓名、原案案由、受理日期、办理结果。

第十条  案件诉讼进度及结果应当及时公开,但是案件承办部门认为暂时不宜公开的,由案件承办人填写《诉讼进度暂不公开审批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检察长批准,交案件管理办公室执行。暂时不宜公开的情形消除后,按程序公开。

第十一条  法律文书由案件管理办公室统一在门户网站公开。

第十二条  法律文书公开的种类:

1、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不(予)逮捕决定书;

2、起诉书;

3、不起诉决定书;

4、抗诉书;

5、指定管辖决定书;

6、撤销案件决定书;

7、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的不立案通知书;。

8、不予监督决定书。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确保上网法律文书与正本内容的一致性,但是应当不完整表述当事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对证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未成年人共犯只写姓,名用“某某”表示,如“张某某”。若证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未成年人共犯有多名同姓,用“张某甲,张某乙”加以区分。对于案件事实表述须简明扼要,尽量避免公开犯罪方法、详细犯罪过程等。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除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外,其余个人信息不公开。

第十四条  为方便查询检索,承办人应将拟上网法律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文书种类”。如:“张三故意杀人案起诉书”。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严格按照高检院法律文书格式,认真制作,仔细校对,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提高法律文书质量。

第十六条  案件承办人在将法律文书正本提交审批的同时,填写《法律文书上网审批表》连同上网法律文书,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批准,交案件管理办公室执行。

第十七条  案件管理办公室收到《法律文书上网审批表》和上网法律文书(含电子版)后,依据审批表的批示内容公开有关法律文书,同时登记收到法律文书的时间

第十八条  已上网法律文书存在错漏的,由原承办人填写《上网公开法律文书撤换审批表》和替换法律文书,层报检察长审批后,及时将替换法律文书按法律文书公开程序报案件管理办公室撤换。   

第十九条  舆情监控处置部门应当定期关注网民对上网法律文书及相关工作的评论,对网民提出的具体意见和疑问,应及时通知原承办部门。原承办部门应及时提出回复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签批后在网上回复网民。

第二十条  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各职能部门的设置、主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工作制度、办案规程,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检察工作纪律、禁令、综合事务等由办公室统一在门户网站公开。

第二十一条  检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办公地址、班子成员个人信息和分工信息,以及控告举报电话由政治处统一在门户网站公开。

第二十二条  职务犯罪案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处理结果在作出生效判决、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撤销案件等终结性处理决定后,由案件承办人提出意见,填写《检务公开审批表》,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批准后,由案件管理办公室统一在门户网站公开。

    第二十三条  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情况和结果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结果公开办法》,统一由办公室在门户网站公开。

第二十四条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大部署,由承办人填写《检务公开审批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在门户网站公开。

第二十  重要司法解释和法律适用规定的背景和内容,由办公室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

    第二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申请由案件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案件承办部门负责公开。

    第二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1.没有主动公开的案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对犯罪嫌疑人延长羁押期限或变更强制措施,以及驳回当事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3.职务犯罪案件不立案、撤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4.立案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以及审查逮捕案件不(予)逮捕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5.刑事案件不起诉、不抗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6.监所检察不同意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

7.民事案件不支持监督申请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8.行政案件不立案、不支持抗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9.控告、申诉、赔偿案件不立案、不赔偿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10.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同意不起诉、撤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11.检察技术文证审查案件不同意鉴定结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12、其他应当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申请人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及申请公开事项关系证明,填写《依申请公开审批表》,经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转相关业务部门,经承办部门或分管检察长审批后,由案件承办部门实施,并将公开情况报案件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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