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郎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1年12月1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其当时系怀孕妇女,法院依法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并交付四川省开江县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矫正期至2023年9月1日哺乳期满。矫正期满前,开江县司法局依法向县法院提请对郎某收监执行。县法院审查后,认定其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决定收监执行。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郎某再次怀孕,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遂于2024年2月1日再次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至怀孕情形消失或分娩后哺乳期满一年为止。郎某于2024年7月19日分娩,其暂予监外执行情形依法消失,且原判刑期尚未届满。
鉴于郎某两次怀孕,收监后其子女的监护问题亟待解决,开江县人民检察院主动召集县法院、县公安、县司法、县民政等部门开联席会,商讨郎某子女监护问题的解决方案,最终促成民政部门指定郎某的母亲和姐姐作为监护人,由公安机关配合做好监护交接工作,妥善处理好4个孩子的监护问题。并在掌握郎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情况后,立即依法履职,督促县司法局及时启动收监执行程序。

2025年7月15日,县司法局向县法院提交了对郎某的收监执行建议书。7月17日,县法院依法作出(2025)川1723刑更3号《收监执行决定书》,认定罪犯郎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决定对其收监执行。为确保刑罚顺利执行,防止其再次利用怀孕等方式规避刑罚,开江县人民检察院主动与县公安局沟通协调,紧密跟踪收押流程。2025年7月21日,郎某被县公安局依法收押至看守所,现已正式收监执行。
此案的成功监督办理,既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怀孕及哺乳期妇女合法权益的人文关怀,保障了婴幼儿的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威严,有效破解了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罪犯“收监难”的实践难题,切实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司法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