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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院技术科运用专业技术为公诉人释疑
2022-10-12 17:35:54   来源:     作者:  点击:

开江院技术科运用专业技术为公诉人释疑

 

近日,开江院技术科依托市院技术处的技术力量为该院公诉科检察官释疑。该院公诉科一名检察官在办理一件故意伤害案件的时候,卷中出现了两个鉴定结论,两次的伤情鉴定结论有冲突,庚即公诉科委托技术科从专业的角度予以说明和认定。技术科在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请示市院技术处,就胡晓林被伤害案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该案中,被害人胡晓林于2014年4月10日晚与人发生抓扯导致左侧股骨颈骨折,后于2014年4月12日入院治疗,因伤后局部持续隐痛,站立、行走艰难,皮下无青紫、肿胀。随即送至开江县中医院就诊,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于2014年4月13日在持续硬膜外麻醉下行“左侧股骨颈骨折切开复位加压空心螺钉内固定术”,术中见:左侧股骨颈骨折,为头下型,股骨头旋转移位,骨折断端对位、对线差。2016-01-12在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行腰麻下行左股骨颈内固定取出术。2017年3月感左髋部疼痛,2017年4月在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检查左股骨头坏死,并行了人工髋关节置换术。

被害人胡晓林分别于2014年10月、2017年9月在达州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和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了鉴定。2014年10月在达州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做了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2017年9月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重伤二级。日前,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对被害人能否评定为重伤二级存在疑问,委托该院技术科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该院技术科依托市院技术处专业技术力量,综合公安提供的相关资料,结合法医临床知识、实践,仔细了解胡晓林的受伤过程及伤情情况,认真进行梳理,综合分析判定被鉴定人2014年4月10日外伤后致左侧股骨颈骨折与2017年4月诊断为左侧股骨头坏死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应当根据两院三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3)5.9.2 k)“股骨颈骨折或者髋关节脱位,致股骨头坏死”之规定,属于重伤二级范围。公诉办案人员采纳了该审查意见,从而为公诉部门检察官答疑解惑,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

目前,该案件已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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